合伙经营合同【推荐】
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,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,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。那么正式、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?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伙经营合同,仅供参考,欢迎大家阅读。
合伙经营合同1合伙人:
第一章 总章
为搞活经济,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,为创造和谐社会做出贡献,三位合伙人经友好协商决定合作经营足浴城。为了规范合伙人的行为,以利于日后顺利经营和长期合作,特制定以下合作协议。
第二章 合伙人的股份比例和出资方式
第一条 本足浴城采取店铺的经营方式和公司化的管理模式,三位合伙人均为股东,三个股东按其最终的出资比例占有相应的股份,并取得对应的分得红利权和承担同等比例的经营风险。
第二条 三个股东分别认购的股份如下:
占足浴城股份33.33%,占股份的33.33%,占股份的33.33%。约预算总投资60万元计算,投资20万元,投资20万元,等人投资20万元(包含6万元的技术股份)。等人分股人员如下:投资3万元,投资3万元,投资3万元,投资2万元,投资3万元。技术股分配:占资2万元,占资1万,占资1万元,占资1万元,占资1万元。但若足浴城因各种原因转让或出卖等,(等人只按出资现金的股份进行分利,技术股不予参与)。但也必须保证足浴城正常运转,尤其保证技师的水平与数量(开业时必须保证25个以上熟手技师到位),若因经营管理不善,造成本店严重亏损,等人6万元的技术股则自动作废。足浴城建成进入营业阶段时,在留出足够的流动资金后,所余或所欠投资按股比多退少补。
第三条 本足浴城只认可三个记名股东的出资、决策和经营管理权,
对于各股东名下的小股东可以取得在其挂靠名下的股份分红权,但不得参与经营决策。各股东已认购的股份,在未取得另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,不得变更出资比例。否则按欠缴出资额的二倍处以违约金赔偿给另外的股东,如不能取得现金赔偿则以其已出资的金额抵扣,直至完全使违约人丧失全部股权。
第三章 足浴城的经营地点、期限的管理构架
第一条 足浴城经营地点:蓝山县南海二楼。
第二条 为了便于管理,分工合作,互相监督,三个股东在本足浴城的职权作出明确认定:
任董事长,负责本店外界工作,月薪1000元;为总经理,管理现场,月薪4000元;
第三条技术总监月薪3000元; 后勤老张月薪2600元(钟房、仓库、会计); 委托代理人 管理 以上股东所找的人员,必须抱着对本店负责的态度,遵守所从事岗位的规章制度,若有违规按照规章制度严肃处罚,所找人员在工作中(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)对本店所造成的一切损失,均由上述所找人员的股东负全部责任。
重大决策由股东共同商定,任何一人不能独自拍板,特别是经济支出必须由董事长及股东委托人员签字生效,才能报帐。凡单项开支超过1000元必须电话通知股东委托人员。在决策中如果不能完全统一意见,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。本次分工不具备永久性,今后不称职者经股东同意可以更改、撤换。
为了充分利用个人关系的资源,决定本足浴城以李熙鹏个人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,费用由足浴城共同承担,所办理手续属于三个股东共同所有。
为了稳妥管理现金(包括投资期间和今后经营期间),决定以个人名义开具银行专用帐户,其密码由、控制,取款必须经三个股东同意后才能取款,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公款,否则按挪用公款金额的双倍进行处罚。开业后每天的营业额次日存到银行。
三个股东同意,各股东可以不必要本人亲自参与日后的经营管理,可选派全权代表代替(当然也可以本人亲自进行管理),但所选派的代表必须取得另外股东的认可,股东如果不亲自参加管理,则不得领取任何薪酬,参与管理的股东或代表按规定领取工资。
第四条 在筹备和经营期间各股东不得损害公共利益,不得搞职务侵占和挪用公共资产、资金及乱报费用。如发生上述违约情况,一经查实,按同等额度处罚十倍金额赔偿另外股东。如果不能赔偿现金,则以其股份的同等额度抵扣,最多的处罚可以完全让其丧失所有股权。
本协议的有效期与经营场所的租赁时间相同,期间各股东不能在未取得其他几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转让,出卖其股权,本协议生效后,如需扩股必须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。
第四章 其它的约定
本足浴城开业经营后,每月底结算一次,如有红利则按规定分红,如发生亏损按规定填补。
本足浴城经营后,无论盈亏坚持经营五年以上(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不可抗拒的一天灾人祸除外),五年内不得撤股,如果到期仍然难以为继,经三个股东同意可以解除合伙协议,停业清算资产,按股份分摊亏损。
本足浴城坚持守法经营,注意公共安全防止任何事故发生。
如果万一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,不由任何单个股东独自承担责任,而由全体股东按股比共同承担责任。
第五条 本协议签字后,先按各股东认购的股份比例共同筹资。签字后退股或擅自改变股比的,其出资作为违约金赔偿另外几位股东,不再退还其本人,同时其股权亦自动作废,本协议亦不再生效或另行变更。
第六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,三个股东未经其他两个股东同意,任何一个股东不得独自或参与他人在本县城范围内另行经营足浴城。否则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论处,对当事人处以其股金50%的额度作为违约金赔偿另外两上股东,并责令其退股解除合伙关系。
第七条 本协议经三个股东逐页签字生效,具备法定效力,希共同遵守.
第八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,可以日后协商补充。
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,股东各持一份。
合伙人签字:
年 月 日
合伙经营合同2甲方:
乙方:
甲、乙双方经平等、自愿友好协商就合作经营砂石场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合作经营砂石场的名称及地址:砂石场的名称为:“石场”。砂场的地址:
二、合作经营范围:。
三、出资总额、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:
1、出资总额由双方视情况决定;
2、出资比例为甲、乙双方各占%;
3、出资方式:甲、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各出资壹佰万元作先期开发开支,不足部份
双方再按比例分摊,机械设备和新装载车为砂场共同投入所有。
四、盈利分配与风险承担:合作经营期间双方按平均共同享盈利,共担风险,共同承担债务。
五、合作经营期间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;
1、合作期间的生产经营由双方共同协商管理;
2、合作期间财务管理,由甲方负责委派出纳,乙方负责委派会计,出纳会计应各负其责,财务执行一支笔管理,每月进行一次结算, ……此处隐藏18402个字……配:除去经营成本、日常开支、工资、奖金、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,即合伙创收盈余,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,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,按出资比例分配。
3、债务承担: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,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,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,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,按比例承担。
第七条:入伙、退伙、出资的转让
第一部分:入伙
1、新合伙人入伙,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,不得擅自做主
2、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
3、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,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,承担同等责任;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第二部分:退伙
1、自愿退伙。在经营期限内,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合伙人可以退伙:
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、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、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。
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,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。
2、当然退伙
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,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然退伙:
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、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个人丧失偿债能力、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
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。
3、除名退伙。
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,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,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。
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,可以决议将其除名:
未履行出资义务、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、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。
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。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,除名生效,被除名人退伙。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合伙人退伙后,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。
第三部分:出资的转让
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。在同等条件下,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。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,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,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。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,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
第八条: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
全体合伙人决定,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,其权限为:
对外开展业务,订立合同;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;订立经营价格、购进常用货物;支付合伙债务。
第九条: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
第一部分:合伙人的权利
1、合伙事务的决定权、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,无论出资多少,每个人都有表决权,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;
2、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;
3、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,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;
4、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。
第二部分:合伙人的义务
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;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;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第十条:禁止行为
1、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,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;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,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;
2、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;
3、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,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;
4、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。
第十一条:合伙营业的继续
1、在退伙的情况下,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,也可以选择、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;
2、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,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,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,继续经营;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,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。
第十二条:合伙的终止和清算
1、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:
合伙期限届满;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;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;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;被依法撤销;出现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。
2、合伙的清算:
(1)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,并通知债权人;
(2)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,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师、会计师等第三人,担任清算人。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,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。
(3)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,按下列顺序清偿: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;合伙所欠税款;合伙的债务;返还合伙人的出资。
(4)清偿后如有剩余,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。
(5)清算时合伙有亏损,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,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。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,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,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,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。
第十三条:违约责任
(1)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,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;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,按退伙处理;
(2)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,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,可按退伙处理,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;
(3)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,其行为无效,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,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;
(4)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《合伙企业法》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,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;
(5)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,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,对劝阻不听者,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。
第十四条:协议争议解决方式
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,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,如协商不成,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对各方均有约束力。
第十五条:其他
(1)经协商一致,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;补充、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,以补充、修改后的内容为准;
(2)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;
(3)本协议一式两份,合伙人各执壹份;
(4)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、盖章后生效。
合伙人: (签字或盖章) 联系方式
合伙人: (签字或盖章) 联系方式
附身份证复印件
签约日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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